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培訓相關問題回復
一、 關于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問題
1. 有一個醫院項目,所在地最開始是工業用地,前幾年更改為商業用地,現在要建醫院,這種是否需要開展調查?這個項目改為商業后,下面是有地下室的,如果需要做的話,那點位基本沒辦法打在原來車間內,是否可以打在建筑邊,不涉及地下室的區域? 由于地塊不需要再進行基坑開挖,直接利用現有建筑進行裝修。 所以如果打在地面上的建筑內,下部就是地下室。 這種情況需要打到地下室, 還是就在地面不涉及地下室的區域打孔?
答: 建議核實是否改變用地性質。如用地性質由商業用地變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滿足《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一章第一節第( 二) 款, 則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對于需要開展調查的, 建議收集歷史工業企業平面布局、 生產工藝、 原輔材料使用清單等信息, 以及周邊 50m 范圍內當前和歷史上的污染源情形, 判斷是否需要進行采樣調查。若需要采樣,需明確潛在污染源位置,并結合工業企業特征污染物類型及遷移特性,綜合判斷布點位置及采樣深度。
2. 地下水點調查位超標地塊,除了對本地塊開展詳查,其上游、外圍地塊的調查工作,是由外單位對應土地使用權人開展,還是由本次超標地塊做詳查的申報主體來開展呢?
答: 建議由地塊申報主體進行詳查。 若地塊外存在其他污染源,需向轄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若地塊需要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 對污染責任人存在爭議的,可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環土壤〔 2021〕 12 號)相關規定開展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
3. 城中村存在垃圾存放點、變壓器,這樣的區域是否需要采用專業判斷布點采樣?
答: 普通的生活垃圾存放點不建議布點,具有一定規模的垃圾中轉站可適當布點。正常使用的變壓器區域不建議布點,若存在變壓器拆卸或閑置堆放,可適當布點。
二、 關于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技術要求的問題
1. 廠區罐(槽)若拆除后,土壤采樣點設置是設在罐(槽)底部還是在旁邊?若設置在底部,土采樣層次如何確定(表層是以底部還是地面計算)?
答: 1.應結合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及人員訪談情況,進一步核實罐(槽)歷史是否發生過泄漏事件,已有的調查結果是否顯示該地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超過相關篩選值的情形;了解罐(槽)歷史日常維護情況,是否存在可能的土壤隱患點;掌握罐(槽)所在區域是否存在疑似污染痕跡(如異常顏色、氣味,存在油污等)。應綜合多方面信息,進行點位布設,確保土壤和地下水點位布設于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區域。 原則上罐(槽) 底部和旁邊均需布設至少 1 個點位。若罐(槽)區域面積較大,或滲漏可能性較高時,建議在上述區域增加點位。 2.關于土壤樣品采樣層次,建議調查單位進一步明確罐(槽)拆除后,調查單位進場前,原罐(槽)所在區域是否已回填外來土。若存在回填土,則以回填土頂部開始計算表層;若不存在回填土,則以罐(槽)底部開始計算表層。
2. 關于疑似污染區域的,指引里面有提到 1 條“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的原輔材料、產品、化學品以及危險廢物等生產、貯存、裝卸、使用、處理和處置的區域”,那是不是像印刷、汽修廠等,除了危險化學品倉和危廢倉等外,有使用油漆等的車間是否也需要列為疑似污染區域?
答: 應根據《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三章第一節第( 二) 款第 3 點要求,結合原輔材料是否具有有毒有害特性等實際情況,進一步劃分疑似污染區域和非疑似污染區域。 若車間使用不具有毒有害特性的水性漆,可不劃入疑似污染區域;但若車間使用含苯系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油性漆,應劃入疑似污染區域。
3. 一般行業企業的一般固廢暫存,廢機油,廢油漆桶、地上洗版廢水桶等危廢暫存處是作為潛在污染源劃分為非疑似污染區域布點還是作為疑似污染區域布點呢?
答: 疑似污染區域的劃定應盡可能保守,原則上應將上述危廢貯存區域作為疑似污染區域。
4. 判斷疑似污染區域第三條:地下管槽、管線、集水井、檢查井等所在的區域是否包括生活污水管線、檢查井等呢?
答: 不包括。
5. 一般工業企業如何劃分疑似污染區域和非疑似污染區域,比如一般五金加工企業會涉及到廢礦物油等貯存和使用,該區域是否要劃分為疑似污染區域,并按照 1600m2布設點位?
答: 疑似污染區域的劃定應盡可能保守,原則上應將廢礦物油、廢含油抹布等貯存區域(危廢貯存間) 作為疑似污染區域。
6. 疑似污染區的判定,若不是重點監管單位或重點行業企業,但是企業內存在固廢堆放處、或廢水收集罐,是否需劃分為疑似污染區?還是只需要在布點時在潛在污染區布點即可呢?
答: 疑似污染區域的劃定應盡可能保守, 原則上,若上述區域涉及有毒有害物質, 應列為疑似污染區域。
7. 居住區緊鄰工業廠區的是否可以列為非疑似污染區?
答: 不建議列為非疑似污染區,可作為其他區域進行污染識別。
如污染識別結果確認地塊當前和歷史上均無潛在污染源, 且邊界50m 范圍內當前和歷史上的污染源不對其構成影響( 從污染物種類、遷移途徑、 遷移介質等進行分析),則可認為地塊的土壤環境狀況可以接受,不需要開展下一步布點采樣調查。
如確定需要開展布點調查的, 可采用系統隨機布點法或專業判斷布點法布設土壤點位,土壤點位的數量根據地塊實際情況確定。
8. 如果重點行業企業只位于一棟樓的頂層,該棟樓 1 層為非重點行業企業,也需要把這棟樓按照重點行業企業的布點要求進行布點嗎?
答: 是的。 但存在該情形的可能性應該極低。
9. 項目廠房面積前有大片空地,這些空地功能是停車等,不生產,可否不檢測?
答: 地塊用途為工業用地的區域, 應作為核算點位數量的面積。根據污染識別情況, 可將停車場劃分為疑似污染區域或非疑似污染區域后再進行布點采樣。
10. 同一土層超過兩米但未發現污染痕跡,快檢未超標,這一層也需要采 2 個樣嗎?
答: 應嚴格按照《工作指引( 2021 年版)》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現場采樣工作, 采樣間隔不超過 2 m, 至少采集 2 個樣品,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取樣位置。
11. 地下水點位是不是全部布設在疑似污染區域,沒有放在有工業活動的非疑似污染區域,這也是可以的吧?
答: 原則上應將地下水點位優先布設在疑似污染區域,疑似污染區域每 6400 m2 不少于 1 個點位,且每個疑似污染區域不少于 1 個點位。 在滿足上述要求前提下,可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25.2), 在非疑似污染區域適當布點, 使地塊內的地下水監測井按三角形或四邊形分布,以備判斷地下水流向。
12. 一個土地整備地塊上包含多家重點行業企業,原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未來規劃為工業用地,其中地下水點位布設是每家企業都至少布設 1 個點位且滿足疑似污染區域每 6400m2 不少于 1 個?還是可以整個地塊內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作為整體布設地下水點位?
答: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中, 每家重點行業企業的疑似污染區域每 6400 平米不少于 1 個地下水點位,且每個疑似污染區域不少于1 個。 另外, 整個地塊的地下水點位數量應滿足最低點位數量要求,即至少 3 個地下水點位。
13. 一個項目廢水處理站劃分為疑似污染區,但是其位置位于地鐵防護范圍內,由于前期多次施工已危害地鐵運行安全,導致調查過程中無法鉆孔取樣,疑似污染區中地下水點位數量不夠,該怎么辦?
答: 建議根據現有調查結果,判斷地下水流向,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在廢水處理站地下水下游建立地下水監測井。同時,在報告中明確企業位置以及地鐵防護范圍,以備進一步核實布點合理性。
14. 如果是高層建筑,所有樓層都需要考慮嗎?
答: 應首先分析建筑樓內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或重點行業企業。若存在上述企業,應綜合考慮上述企業及地面一層工業企業的情況; 若無上述企業, 主要考慮地面一層工業企業的情況。
15. 如何判斷地塊是否為“不相鄰”?兩個地塊的邊界距離多少米才能判斷為“相鄰”與“不相鄰”?
答:只要紅線范圍未相交、邊界獨立的地塊即為不相鄰地塊。
16. 關于下層土壤采樣的,指引中提到“下層土壤:不同性質土層應至少采集 1 個樣品,如果有一個孔,下層土有 2 層,但是都不超過 2m,且其中的一層,在初見水位以上的只有一點點(比如 0.1m),可能不滿足采樣量的要求,那這個土層還需要采多一個樣嗎?
答: 建議通過現場快篩檢測儀輔助判斷該土層是否需要進行采樣分析,若現場快篩結果顯示該深度存在異常情況,應取樣進行分析檢測。
17. 未鉆到地下水,且 4-5m 見巖的可以停止嗎?
答: 4-5m 見中風化巖的, 可以停止鉆探,但要按照《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的要求在報告中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18. 基巖是要到哪一層,強風化、中風化還是更深?
答: 基巖應至少達到中風化層。
19. 如果地下池深度已經到了基巖深度以下,這種采樣調查怎么處理?
答: 如該基巖為中風化,則可以不需要布點采樣,但應該在報告說明情況。
如該基巖為全風化或強風化的,應該布點調查, 并鉆探至中風化基巖。
20. 地下水初見水位以下半米就到巖石(隔水層),還需要建井嗎?
答: 需要建井。根據巖石的風化程度,確定地下水井的止孔深度,原則上應鉆探至基巖中風化層。
21. 關于快篩的 3 個問題:( 1)第二階段初步調查的現場踏勘是不是必須使用快篩(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如 XRF 和 PID) ? ( 2) 現場踏勘時快篩布點方案有什么要求? ( 3) 初步調查采樣時快篩點位的選擇、密度有沒有要求?
答: 1.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1-2019),
現場踏勘應屬于土壤污染狀況第一階段調查工作的一個環節。 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調查中, 不強制要求使用現場快速篩查儀, 但推薦使用。 2.布點方案應根據污染識別結果來確定, 快篩可用于輔助判斷點位的布設和土壤樣品的取樣層位。 3.可結合土壤揭露的巖芯的顏色、氣味等,在土層存在明顯異常的區域使用 XRF 和 PID 等進行現場快篩工作,沒有固定的布點和密度要求。
22. 強風化基巖需要采土壤樣品嗎?
答: 原則上需要,土壤樣品的采樣要求見《工作指引( 2021 年版)》。
23. 建井過程中濾管及濾料深度是按照初見水位判斷還是按照穩定水位判斷?有時會出現初見水位與穩定水位相差較大(大于 1m),若按照初見水位判斷符合建井要求,但按照穩定水位判斷,則不符合建井要求。
答: 應按照穩定水位判斷。當鉆孔達到設定深度后應進行鉆孔掏洗,以清除鉆孔中的泥漿和鉆屑,待靜置 2 ~3 h 后記錄靜止水位(即穩定水位), 再根據穩定水位來設計濾管及濾料深度。
24. 如果歷史上這片工業園存在很多企業,每個企業存在的時間不長,企業名稱和資料都不齊全,特征污染物怎么選???
答: 在企業嚴重資料缺失的情況下,按以下企業的生產工藝和原輔材料確定特征污染物: ①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②重點行業企業;③涉及工業廢水排放、大氣排放及危險廢物產生的企業。
25. 地下水風險篩選值中所提到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含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是指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嗎?“地塊涉及”如何判定?
答: 1.“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含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指的是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 2.“地塊涉及” 即指“地塊位于” 。
26. 如果一種沒有標準的污染物,初步調查要計算篩選值的話,參數選擇是否可以用導則推薦值?還是要調查地塊的特征參數?
答: 初步調查可以采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25.3-2019)中的推薦值計算篩選值。
27. 深圳市土壤類型空間分布圖有 CAD 或比較精確或清晰的圖件分享嗎?
答: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正在開發我市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后續從業單位可通過該系統查詢深圳市土壤類型空間分布圖,具體獲取方式將另行通知。
三、 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技術要求的問題
1. 詳查階段,土壤點位需要一直擴至沒有污染為止,那地下水點位呢?跟土壤點位一樣,擴至沒有污染為止嗎?
答: 跟土壤點位一樣,擴至沒有污染為止。
2. 如果由于污染范圍超過地塊紅線,進行調查點位外擴時發現地塊外存在別的污染源,此時外擴調查該如何進行?
答: 按《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的要求確定污染范圍,同時向轄區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若地塊需要開展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對污染責任人存在爭議的,可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 環土壤〔 2021〕 12 號)相關規定開展污染責任人認定工作。
四、 關于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技術要求的問題
1. 如果地下水計算風險控制值遠高于四類水限值,建議修復目標值應該如何確定呢;直接采用風險控制值是否會有風險。
答: 地下水修復目標值應按照《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 HJ25.6-2019)要求確定,同時要考慮地下水的環境風險,合理制定。
2. 土壤修復目標值可否超過 GB36600 的風險管制值?之前看過一個通過評審的風險評估報告鎳修復目標值超過管制值
答: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2018) 明確規定,修復目標應低于風險管制值。
3. 如果確定地塊需要修復的話, 已經建好的構筑物怎么辦,能否先管控,延后至地塊構筑物拆除再來做修復?
答: 若地塊需要修復,會被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內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五、 關于地塊拆分的問題
1. 拆分多個地塊是依據現場調查情況,自己劃定嗎?
答: 應依據《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二章第一條第( 四) 款第 1 點要求拆分地塊,結合地塊的歷史、布局、規劃用途、開發建設時序等因素進行拆分多個地塊。判定不符合《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一章規定,無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的地塊,可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
2. 拆分地塊是否可以整個地塊都先交代下,然后交代哪些區域潛在污染,只針對潛在污染的區域進行調查?
答: 地塊拆分主要是基于地塊的歷史、布局、規劃用途、開發建設時序等。地塊一旦拆分,拆分后的地塊需要分開申請土地使用權人賬號,分開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分別進行報告的“三級”評審。系統上登記的地塊占地面積、地址及邊界文件等信息應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中的保持一致。調查范圍應為拆分后地塊的整個紅線范圍,而不只是潛在污染區域。
3. 污染地塊范圍要通過詳細調查確定,拆分地塊后上報,會存在初調的檢測報告及質控報告拆分的情況,編號不連續、質控樣不滿足要求,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 地塊拆分要在申請賬號前實施,不能在調查完成發現存在污染再進行地塊拆分。
六、 關于報告或方案評審的問題
1. 調查報告需專家復核的,是只需要專家組長 1 人復核,還是5 位專家均需復核?
答: 根據《評審工作程序( 2021 年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包括初步調查報告和詳細調查報告)評審結論為“修改完善后通過專家評審”的情況,均由專家組組長進行報告復審。
2. 廣州取消方案評審了,深圳有取消方案評審的規劃嗎?
答: 根據《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第二章第五節第( 三) 款要求,風險管控或修復方案、環境監理方案由項目責任主體自行組織專家評審,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不組織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