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先立項還是先環評的問題
所謂“立項”是一個過程,即項目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即行政許明白可,包括了審批、核準和備案),并列入政府計劃的過程叫項目立項。這個過程中要求項目業主向政府部門(發改委、經貿局之類)提供相關立項材料。
環評過程中經常提到的項目有沒有立項,一般是指項目立項的政府部門相關批復下來了沒有、立項完成沒有。環評手續時立項過程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只是在立項過程中,環評根據項目行政許可制度的不同,所處的階段有所不同,在了解了環評所處階段后,環評人在寫報告的時候就可以根據項目判斷在寫環評報告書的時候可以向業主要到一些什么材料(有些不按正規程序、或者有同步進行的靈活處理情況除外),能夠附上一些什么附件:
(1)審批制:先報送項目建議書,建議書批復下來后進行環評(同時進行規劃選址、土地預審等手續),然后編制可研,環評批復作為可研附件上報,政府部門給出可研批復,最后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2)核準制:先進行環評(同時進行選址、土地預審等手續),然后編制核準申請報告,環評作為申請報告附件,政府部門給出核準批復,最后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3)備案制:先上報備案申請表,備案成功后,進行環評(同時辦理規劃許可、用地等正式手續)。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第十七條:“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轉自:社穩評估交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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