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持續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助推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穗環〔2023〕52號
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廣州空港委,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續深化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改革,進一步優化環評管理和服務機制,提高環評審批效能,大力優化營商環境,主動服務企業綠色發展,以高水平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服務廣州高質量發展,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規劃環評,引領綠色發展
(一)依法執行規劃環評。市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有關專項規劃,經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等產業園區(以下統稱為“產業園區”)規劃,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應按規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依托產業園區發展的產業聚集地以及批準設立的工業集中區等區域可開展規劃環評,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鼓勵保稅區、保稅港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依托所在區域的產業園區統一開展規劃環評。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對規劃方案提出明確的優化調整建議,并說明規劃編制機關采納建議情況。規劃環評結論應作為項目環評和建設的重要依據,規劃環評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主動向特定區域的建設主體通告并公開。
(二)加強規劃環評效力。規劃編制機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落實主體責任,在園區招商引資時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其審查意見作為重要依據,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優化園區產業布局,嚴格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已經批準的規劃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按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評,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應按規定及時開展跟蹤評價工作;已編制規劃環評且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的,除按規定需重新編制規劃環評或者開展跟蹤評價的情形外,在符合相關要求且不突破“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由規劃編制機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論證工作并編制《規劃環評管控要求優化調整論證報告》,對規劃環評管控要求提出調整建議,經征得原審查小組成員單位同意并報原審查部門審核后實施。原則上可對規劃環評管控要求實施一次優化調整。
(三)大力推進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結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規劃環評要求,根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組織和協調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認定工作。各環評審批部門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政策宣傳,加強對所在區域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的督促指導,推動符合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條件的產業園及時開展申報工作,并根據《廣州市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實施辦法》(穗環規字〔2022〕3號)規定,高質量推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切實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產業布局與生態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持續深化環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四)簡化審批手續。
1.豁免環評管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與符合廣東省豁免環評管理相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對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小微企業項目,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實施告知承諾制。對符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穗環規字〔2021〕3號)規定的建設項目,實施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可根據需求,自愿選擇是否以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報批。不愿意作出承諾或承諾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各環評審批部門按照常規方式進行審批。
3.實行打捆審批模式。除符合穗環規字〔2022〕3號規定的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外,各環評審批部門對所在區域內同一建設單位建設多個同類型的下列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工程、等級公路、城市道路、輸變電工程、生活垃圾轉運站、加油加氣站、動物醫院、防洪除澇工程、河湖整治、學校、公園等市政設施或社會服務業項目,可實施環評打捆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五)優化審批服務。
1.統一辦事標準。項目環評審批事項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且統一申請材料、統一辦理流程、統一承諾時限、統一辦事深度,各環評審批部門網上發布的辦事指南應與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的保持一致性,并嚴格執行辦事指南,持續提升環評審批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
2.實行容缺受理。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相關法定規劃和環境準入條件等前提下,對具備基本條件的項目,申報材料存在非原則性問題、短期內能補正的,實行環評“容缺”受理,建設單位可在技術評估、公示期間補正材料。
3.優化審批流程。項目環評審批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的任一階段均可辦理,與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初步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等開工前審批環節實行并聯審批。精簡環評審批前置條件,取消無法律依據和不必要的受理材料,將初審意見或技術評審,改由內部程序辦理。優化精簡審批環節,按項目類型、環境影響程度實行分類審批,壓減內部審查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公眾號:環評資訊
4.壓縮審批承諾時限。對省、市重大建設項目開辟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實施環評即報即受理即轉評估,加快審批速度,提高審批效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的承諾辦結時間為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和技術評估時間),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的承諾辦結時限為1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
5.建立環評服務保障機制。各環評審批部門應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環評靠前服務、跟進指導、全程參與的服務保障機制。在土地出讓前或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充分依托各類議事機構和聯席會議平臺,加強與項目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政府信息,提前掌握城市規劃、土地利用、招商引資項目等情況,及時提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及制約問題;在項目前期論證階段,制定重大項目環評審批臺賬,實施清單式管理模式,提前介入,“一對一”專人對接,“點對點”精準服務,開展重大項目審批調度,專題協調解決問題,動態跟蹤進展,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環評,積極推動重大項目加快落地建設。
各環評審批部門應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機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途徑,暢通咨詢服務渠道,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環評咨詢;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上門服務、靠前服務、現場服務、主動服務等多種服務模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幫扶指導力度,切實解決企業困難和問題,推動中小微企業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六)簡化環評內容。強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已進行環評并通過審查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項目,環評內容可適當簡化,區域內項目環評可與規劃環評共享環境質量現狀、污染源調查等資料,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等章節內容可予簡化。
(七)優化審批分工。治理技術較為成熟、環境影響較小和環境風險可控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跨行政區以及涉及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根據《“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推進環評審批權限評估調整,逐步優化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分工。廣州空港委、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按省、市相關管理權限的規定負責所在區域的部分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八)探索環評編制審批標準化模式。研究出臺部分行業環評文件編制、審批指引,指導環評文件編制單位規范項目概況、工程分析、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環評編制內容,指導各環評審批部門對同類型項目實行同標準、無差別的審批,推行環評編制、審批標準化模式,減少環評工作隨意性,縮短環評編制和審批時間。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環評制度效力
(九)強化環評市場監督管理。加強對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培育環評專業技術隊伍。持續開展環評文件質量動態抽查工作,開展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堅決查處一批環評文件粗制濫造、不守信用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實行單位和人員雙罰制,實施信用記分。
(十)完善告知承諾制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諾制監管機制,按規定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組織開展技術復核,如發現建設項目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可依法撤銷決定,如發現環評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或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可行,依法撤銷決定。
(十一)強化環評備案監管力度。持續開展環評登記表備案抽查工作,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擅自降低環評等級等違法行為。
四、推進改革攻堅,鞏固提升成效
(十二)統一認識。要充分認識環評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自覺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細化分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推進環評改革試點,攻堅克難、砥礪前行,拓展環評管理新思路新舉措,提升改革成效。
(十三)繼續推動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的有效銜接。擴大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試點范圍,繼續優化環評審批與排污許可融合辦理流程,鞏固深化試點成效,探索推出可復制推廣的改革創新舉措,實現融合審批新模式。
(十四)強化環評管理技術力量。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統籌全市環評技術評估工作,建立全市一體化環評技術評估體系,組織市環境技術中心研究制定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工作規范,指導各環評審批部門組織開展技術評估工作,規范第三方技術評估與服務行為,提升全市環評技術評估機構能力建設,為項目環評提供高質高效的技術服務,及時解決項目環評技術難題,加快推動項目落地見效。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轉自:環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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